关于加强采购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长财办〔2022〕8 号

  时间: 2022-10-17      1783    

市直各单位:

为贯彻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(以下简称

《政府采购法》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

(以下简称《实施条例》)等法律法规,进一步加强市直各

单位(以下简称采购人)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,强化采

购人主体责任,规范政府采购行为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总则

采购人是实施政府采购行为、落实政府采购政策、承担

采购结果的责任主体,是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者、采购需求

的确定者、采购活动的执行者、采购合同的验收者、采购绩

效的评价者,必须依法依规执行政府采购制度。采购人应当 长沙市财政局文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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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照“谁采购、谁负责”、公正廉洁、诚实守信、厉行节约原

则,以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为核心,推动实现“物有所值”的

采购目标。

二、采购人切实履行政府采购主体责任

(一)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

采购人要按照《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预算单位政府采

购内部控制制度的通知》(湘财购〔2020〕26 号)要求建立

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,明确采购业务归口管理机构和专

职人员,完善政府采购事项内控决策机制。主管预算单位要

加强指导所属采购人建立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,对所属采

购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核,连同审核意见一并报同

级财政部门备案。采购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应以正式文件

印发执行。

采购人要严格按照所建立的内控制度开展采购活动,建立

政府采购与预算、财务(资金)、资产、使用等业务机构或岗

位之间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,共同做好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

施计划、公开采购意向、编制采购需求、组织采购活动、履约

验收、答复询问质疑、合同备案、信息公开、配合投诉处理、

合同融资等工作。

(二)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

采购人应按照相关规定,结合资产配置预算,科学合理编

制政府采购预算。使用财政性资金(含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使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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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)和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

贷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、工

程和服务项目,应全部纳入编制范围,编实编细。政府采购预

算应按照《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》编制至最末级品目,全面

完整反映采购人年度的政府采购项目、品目、数量、金额及资

金来源等。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,

凡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未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,

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审批,不予核拨政府采购资金。

主管预算单位要按照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

法》(财库〔2020〕46 号)的相关要求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

采购人政府采购项目,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

具体方案。2022 年起,主管预算单位应于每年 3 月底前向财政

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

情况,并在长沙市政府采购网公开执行情况。

(三)依法依规开展采购活动

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,

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。

1.及时公开采购意向

采购人应按照《关于做好长沙市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

通知》(长财采购〔2021〕9 号)要求做好采购意向公开工作。

2.择优选择代理机构

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、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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评价结果,从长沙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中依法自主

择优选择代理机构。原则上不选择违反《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代

理机构管理的通知》(长财办〔2022〕1 号)或日常代理项目中

存在违规情形处在整改期的代理机构。

采购人及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应明确双方权利和

责任。采购人对采购活动承担主体责任,采购人的责任不因将

相关事项委托代理机构而转移。

代理服务费按照“谁委托,谁付费”的原则,由采购人向代

理机构支付。委托代理协议应明确代理机构收费标准、资金支

付方式、时间和条件,明确逾期支付代理服务费的违约责任。

采购人应及时向代理机构支付费用。

3.科学确定采购需求

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,应按照《政府采购

需求管理办法》(财库〔2021〕22 号)相关要求做好采购需求

各项工作。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。

采购人应在充分调研基础上,形成合法合规、清晰完整、

科学合理的项目采购需求,包括确定的采购标的数量、质量、

技术、服务、安全、期限、特征描述等,对于依法应当开展需

求调查的,采购人应做好需求调查。采购人应将采购需求作为

确定采购项目采购方式、竞争范围、合同定价方式,以及开展

履约验收、绩效评价等工作的依据。实施计划相关内容、采购

文件设定的评审因素等应当与采购需求对应。采购人应建立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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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工作机制,在采购活动开始前,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

进行审查,对于依法需要重点审查的,应切实做好重点审查。

4.依法确定采购方式

采购人应建立政府采购方式内部会商机制,根据政府采购

项目需求特点、绩效目标和市场供需等情况,依法确定适宜的

政府采购方式。

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,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

式采购的,采购人应当在开展采购活动前按照《政府采购非招

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 74 号)《湖南省政府采购

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》(湘财购〔2017〕14 号)

等有关规定报批。

5.政府采购工程双备案

采购人应当按照《湖南省政府采购工程管理办法》(湘财

购〔2021〕27 号)规定,对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新改

扩工程,需履行“双备案双公告”程序,应先编制政府采购预算,

在同级财政部门申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,并将发布的招标公告、

中标公告在长沙市政府采购网同步链接,签订的中标合同到同

级财政部门备案。

6.依法采购进口产品

采购人应建立进口产品采购内部会商机制,采购项目需采

购进口产品的,应当在开展采购活动前按照《政府采购进口产

品管理办法》(财库〔2007〕119 号)等有关规定报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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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.科学编制采购文件

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需求、备案的实施计划等科学合理编制

采购文件。采购文件设定的资格、技术、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

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、与合同履行相关。评审因素的

设置应当与供应商提供货物、服务的质量和项目履约有关,评

审因素的内容和分值要能够体现出采购人对货物、服务的关注

重点,全面反映供应商货物质量技术和服务质量、供应商综合

实力、履约能力。采购人应当落实预留采购份额、价格评审优

惠、优先采购等政策,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,提高

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,支持中小企业发展,促进自主

创新、节能环保。

8.严格采购过程公开

采购人要夯实主体责任,依法实施政府采购项目从采购意

向、采购需求、采购活动、采购结果、采购合同、资金支付、

履约验收环节的全过程公开。

9.认真做好合同管理

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项目特征、合同标的、定价机制和绩效

目标选择适当的合同类型,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拟签订的合同类

型和文本格式,合理确定与供应商的权责关系。

发出中标(成交)通知书后,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文件确定

事项,在规定日期内与中标(成交)供应商签订合同。合同签

订前,采购人应进行内部法制审查,对合同主要条款进行审核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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确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。采购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 2 个工作日

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长沙市政府采购网公示,合同中涉及国家

秘密、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。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

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,采购人应当办理完成政府采购合同备案。

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、中止或者终止

合同。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

的,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、中止或者终止合同,并将相关情况

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。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,

双方都有过错的,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
10.切实做好资料归档

采购人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

保存,不得伪造、变造、隐匿或者销毁。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

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。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

记录、采购预算、招标文件、投标文件、评标标准、评估报告、

定标文件、合同文本、验收证明、质疑答复、投诉处理决定及

其他有关文件、资料。采购文件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。

(四)依保密法进行涉密采购

采购人应依法依规建立涉密采购工作机制,按照《涉密政

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》(财库〔2019〕39 号)等法律法规开展

涉密政府采购活动。

(五)按程序开展紧急采购

因自然灾害、事故灾难、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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突发事件,时间紧迫不能及时执行政府采购程序的紧急采购项

目,经市人民政府认定批准后,由采购人按内部采购管理制度

自行组织实施,在满足需求的前提下不得排除竞争。做好书面

采购活动记录纳入采购档案,按有关规定办理支付结算。其中

属于财政评审范围内的项目必须经财政评审中心实行结算评审。

(六)客观规范处理质疑事项

采购人应按照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

94 号)《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》(湘财购〔2019〕

20 号)等法律法规客观规范处理疑问、质疑事项。

采购人是答复供应商询问、质疑的主体,应实事求是、客

观公正做好供应商询问、质疑答复工作。委托代理机构的,代

理机构在委托范围内经采购人确认后进行答复。

采购人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,对

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做出合理说明,

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的,财政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。

(七)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

采购人对履约验收承担主体责任,是履约验收的第一责任

人,应按照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

管理的指导意见》(财库〔2016〕205 号)等法律法规严格规范

开展履约验收。采购人应于验收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验

收资料上传至长沙政府采购网归档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

共服务项目,将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社

会公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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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八)及时支付相关采购资金

采购人应按照法律法规、政府采购合同和委托代理协议约

定及时支付政府采购合同资金、委托代理服务费、评审专家评

审劳务报酬等费用。

采购人应按照《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》(国务院令

728 号)《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暂行办法》(工

信部企业〔2021〕224 号)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政府采购合

同、委托代理协议约定,及时向供应商支付合同资金,向代理

机构支付代理服务费。对于满足约定支付条件的,采购人应按

时支付,不得附加未经约定的其他条件。

采购人应按照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》(财库〔2016〕

198 号)《湖南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管理办法》(湘财

购〔2017〕9 号)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,及时向评审专家支付

评审劳务报酬。采购人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,

将评审劳务报酬支付至评审专家指定的本人银行账户。确需用

现金支付的,应执行现金使用管理的规定。

(九)积极配合监督检查

采购人应积极配合财政、审计、纪检、巡察等部门的监督

检查,依法提供有关材料,如实反映情况。

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主体责任缺位或违法违规行

为的,由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。对监督检查出的问

题要及时整改,拒不改正的,监督管理部门将严肃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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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现代理机构、评审专家存在违

法行为要予以制止,拒不改正的,应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。

(十)持续推进优化营商环境

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严格贯彻落实《关于促进政府

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》(财库〔2019〕38 号)《关

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》(财库〔2020〕10 号)

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》(财库〔2020〕46 号)

《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规定》(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307 号)

《关于做好长沙市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》(长财采购

2021〕9 号)《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政府采购提速增

效相关事项的通知》(长财采购〔2021〕18 号)《长沙市财政

局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的

通知》(长财采购〔2020〕9 号)等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政策和

要求,促进政府采购提速增效,降低供应商交易成本,充分释

放市场活力,持续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。

三、监管部门进一步健全监督管理机制

(一)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

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,依法履行对政府

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。

对采购人不履行或未能有效履行采购主体责任的,依法依

规进行违规告知、责令限期改正、通报处理等;必要时给予警

告等行政处罚,将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

理;涉嫌犯罪的,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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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依法处理违规违法行为

1.违法、违规情形的分类

1)存在《采购人政府采购违法行为清单》(见附件 1)

所列情形之一的,视为违法行为。

2)违规行为包括:

1 一年一签的多年延续性项目,因未及时续签合同导致

产生空档期的;

2 未按规定公开政府采购意向;

3 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或答

疑会;

4 未及时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;

5 未及时支付中标(成交)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款项;

6 未及时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或未及时支

付委托代理服务费;

7 未按照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财库〔2021〕

22 号)规定建立采购需求管理内控制度、开展采购需求调查和

审查工作;

8 未及时、准确做好信息公开,长沙市政府采购网及湖

南省政府采购网公开信息不一致;

9 质疑事项调查过程中,泄露下列事项:领取采购文件

的供应商名单;评审专家及评审的有关情况(依法已公布的除

外);公告之前的中标(成交)结果;未中标(成交)供应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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的报价明细;其他供应商的投标(响应)文件;其他可能影响

采购结果公平、公正的事项;商业秘密;

10 未按规定完成政府采购合同的融资确权;

11 其他经财政部门认定的违规行为。

2.违法、违规情形的处理

1)采购人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,经监督管理部门

发现或通过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投诉、举报、情况反映,存在

违法、违规情形经查属实的,分别按政府采购项目违法或违规

情形予以登记。同一项目同一采购活动环节多处存在违规情形

的,只登记违规情形 1 次(见附件 2),由财政部门发出违规告

知函。

2)采购人存在违法情形的,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

进行处理,包括但不限于责令限期改正,给予警告、罚款等行

政处罚,移交采购人上级预算主管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给予行

政处分、党纪处分,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给他人造成

损失的,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。

3)采购人存在违规情形累计达 3 次的,由财政部门采取

约谈警诫、限期整改、通报等方式责令限期整改,并视情况向

有关部门通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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