市直各单位:
为贯彻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(以下简称
《政府采购法》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
(以下简称《实施条例》)等法律法规,进一步加强市直各
单位(以下简称采购人)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,强化采
购人主体责任,规范政府采购行为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总则
采购人是实施政府采购行为、落实政府采购政策、承担
采购结果的责任主体,是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者、采购需求
的确定者、采购活动的执行者、采购合同的验收者、采购绩
效的评价者,必须依法依规执行政府采购制度。采购人应当 长沙市财政局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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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照“谁采购、谁负责”、公正廉洁、诚实守信、厉行节约原
则,以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为核心,推动实现“物有所值”的
采购目标。
二、采购人切实履行政府采购主体责任
(一)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
采购人要按照《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预算单位政府采
购内部控制制度的通知》(湘财购〔2020〕26 号)要求建立
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,明确采购业务归口管理机构和专
职人员,完善政府采购事项内控决策机制。主管预算单位要
加强指导所属采购人建立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,对所属采
购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核,连同审核意见一并报同
级财政部门备案。采购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应以正式文件
印发执行。
采购人要严格按照所建立的内控制度开展采购活动,建立
政府采购与预算、财务(资金)、资产、使用等业务机构或岗
位之间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,共同做好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
施计划、公开采购意向、编制采购需求、组织采购活动、履约
验收、答复询问质疑、合同备案、信息公开、配合投诉处理、
合同融资等工作。
(二)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
采购人应按照相关规定,结合资产配置预算,科学合理编
制政府采购预算。使用财政性资金(含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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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)和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
贷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、工
程和服务项目,应全部纳入编制范围,编实编细。政府采购预
算应按照《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》编制至最末级品目,全面
完整反映采购人年度的政府采购项目、品目、数量、金额及资
金来源等。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,
凡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未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,
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审批,不予核拨政府采购资金。
主管预算单位要按照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
法》(财库〔2020〕46 号)的相关要求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
采购人政府采购项目,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
具体方案。2022 年起,主管预算单位应于每年 3 月底前向财政
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
情况,并在长沙市政府采购网公开执行情况。
(三)依法依规开展采购活动
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,
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。
1.及时公开采购意向
采购人应按照《关于做好长沙市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
通知》(长财采购〔2021〕9 号)要求做好采购意向公开工作。
2.择优选择代理机构
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、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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评价结果,从长沙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中依法自主
择优选择代理机构。原则上不选择违反《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代
理机构管理的通知》(长财办〔2022〕1 号)或日常代理项目中
存在违规情形处在整改期的代理机构。
采购人及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应明确双方权利和
责任。采购人对采购活动承担主体责任,采购人的责任不因将
相关事项委托代理机构而转移。
代理服务费按照“谁委托,谁付费”的原则,由采购人向代
理机构支付。委托代理协议应明确代理机构收费标准、资金支
付方式、时间和条件,明确逾期支付代理服务费的违约责任。
采购人应及时向代理机构支付费用。
3.科学确定采购需求
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,应按照《政府采购
需求管理办法》(财库〔2021〕22 号)相关要求做好采购需求
各项工作。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。
采购人应在充分调研基础上,形成合法合规、清晰完整、
科学合理的项目采购需求,包括确定的采购标的数量、质量、
技术、服务、安全、期限、特征描述等,对于依法应当开展需
求调查的,采购人应做好需求调查。采购人应将采购需求作为
确定采购项目采购方式、竞争范围、合同定价方式,以及开展
履约验收、绩效评价等工作的依据。实施计划相关内容、采购
文件设定的评审因素等应当与采购需求对应。采购人应建立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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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工作机制,在采购活动开始前,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
进行审查,对于依法需要重点审查的,应切实做好重点审查。
4.依法确定采购方式
采购人应建立政府采购方式内部会商机制,根据政府采购
项目需求特点、绩效目标和市场供需等情况,依法确定适宜的
政府采购方式。
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,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
式采购的,采购人应当在开展采购活动前按照《政府采购非招
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 74 号)《湖南省政府采购
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》(湘财购〔2017〕14 号)
等有关规定报批。
5.政府采购工程双备案
采购人应当按照《湖南省政府采购工程管理办法》(湘财
购〔2021〕27 号)规定,对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新改
扩工程,需履行“双备案双公告”程序,应先编制政府采购预算,
在同级财政部门申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,并将发布的招标公告、
中标公告在长沙市政府采购网同步链接,签订的中标合同到同
级财政部门备案。
6.依法采购进口产品
采购人应建立进口产品采购内部会商机制,采购项目需采
购进口产品的,应当在开展采购活动前按照《政府采购进口产
品管理办法》(财库〔2007〕119 号)等有关规定报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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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.科学编制采购文件
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需求、备案的实施计划等科学合理编制
采购文件。采购文件设定的资格、技术、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
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、与合同履行相关。评审因素的
设置应当与供应商提供货物、服务的质量和项目履约有关,评
审因素的内容和分值要能够体现出采购人对货物、服务的关注
重点,全面反映供应商货物质量技术和服务质量、供应商综合
实力、履约能力。采购人应当落实预留采购份额、价格评审优
惠、优先采购等政策,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,提高
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,支持中小企业发展,促进自主
创新、节能环保。
8.严格采购过程公开
采购人要夯实主体责任,依法实施政府采购项目从采购意
向、采购需求、采购活动、采购结果、采购合同、资金支付、
履约验收环节的全过程公开。
9.认真做好合同管理
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项目特征、合同标的、定价机制和绩效
目标选择适当的合同类型,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拟签订的合同类
型和文本格式,合理确定与供应商的权责关系。
发出中标(成交)通知书后,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文件确定
事项,在规定日期内与中标(成交)供应商签订合同。合同签
订前,采购人应进行内部法制审查,对合同主要条款进行审核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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确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。采购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 2 个工作日
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长沙市政府采购网公示,合同中涉及国家
秘密、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。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
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,采购人应当办理完成政府采购合同备案。
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、中止或者终止
合同。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
的,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、中止或者终止合同,并将相关情况
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。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,
双方都有过错的,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10.切实做好资料归档
采购人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
保存,不得伪造、变造、隐匿或者销毁。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
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。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
记录、采购预算、招标文件、投标文件、评标标准、评估报告、
定标文件、合同文本、验收证明、质疑答复、投诉处理决定及
其他有关文件、资料。采购文件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。
(四)依保密法进行涉密采购
采购人应依法依规建立涉密采购工作机制,按照《涉密政
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》(财库〔2019〕39 号)等法律法规开展
涉密政府采购活动。
(五)按程序开展紧急采购
因自然灾害、事故灾难、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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突发事件,时间紧迫不能及时执行政府采购程序的紧急采购项
目,经市人民政府认定批准后,由采购人按内部采购管理制度
自行组织实施,在满足需求的前提下不得排除竞争。做好书面
采购活动记录纳入采购档案,按有关规定办理支付结算。其中
属于财政评审范围内的项目必须经财政评审中心实行结算评审。
(六)客观规范处理质疑事项
采购人应按照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
94 号)《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》(湘财购〔2019〕
20 号)等法律法规客观规范处理疑问、质疑事项。
采购人是答复供应商询问、质疑的主体,应实事求是、客
观公正做好供应商询问、质疑答复工作。委托代理机构的,代
理机构在委托范围内经采购人确认后进行答复。
采购人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,对
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做出合理说明,
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的,财政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。
(七)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
采购人对履约验收承担主体责任,是履约验收的第一责任
人,应按照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
管理的指导意见》(财库〔2016〕205 号)等法律法规严格规范
开展履约验收。采购人应于验收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验
收资料上传至长沙政府采购网归档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
共服务项目,将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社
会公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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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八)及时支付相关采购资金
采购人应按照法律法规、政府采购合同和委托代理协议约
定及时支付政府采购合同资金、委托代理服务费、评审专家评
审劳务报酬等费用。
采购人应按照《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》(国务院令
第 728 号)《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暂行办法》(工
信部企业〔2021〕224 号)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政府采购合
同、委托代理协议约定,及时向供应商支付合同资金,向代理
机构支付代理服务费。对于满足约定支付条件的,采购人应按
时支付,不得附加未经约定的其他条件。
采购人应按照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》(财库〔2016〕
198 号)《湖南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管理办法》(湘财
购〔2017〕9 号)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,及时向评审专家支付
评审劳务报酬。采购人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,
将评审劳务报酬支付至评审专家指定的本人银行账户。确需用
现金支付的,应执行现金使用管理的规定。
(九)积极配合监督检查
采购人应积极配合财政、审计、纪检、巡察等部门的监督
检查,依法提供有关材料,如实反映情况。
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主体责任缺位或违法违规行
为的,由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。对监督检查出的问
题要及时整改,拒不改正的,监督管理部门将严肃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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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现代理机构、评审专家存在违
法行为要予以制止,拒不改正的,应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。
(十)持续推进优化营商环境
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严格贯彻落实《关于促进政府
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》(财库〔2019〕38 号)《关
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》(财库〔2020〕10 号)
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》(财库〔2020〕46 号)
《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规定》(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307 号)
《关于做好长沙市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》(长财采购
〔2021〕9 号)《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政府采购提速增
效相关事项的通知》(长财采购〔2021〕18 号)《长沙市财政
局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的
通知》(长财采购〔2020〕9 号)等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政策和
要求,促进政府采购提速增效,降低供应商交易成本,充分释
放市场活力,持续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。
三、监管部门进一步健全监督管理机制
(一)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
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,依法履行对政府
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。
对采购人不履行或未能有效履行采购主体责任的,依法依
规进行违规告知、责令限期改正、通报处理等;必要时给予警
告等行政处罚,将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
理;涉嫌犯罪的,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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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依法处理违规违法行为
1.违法、违规情形的分类
(1)存在《采购人政府采购违法行为清单》(见附件 1)
所列情形之一的,视为违法行为。
(2)违规行为包括:
1 一年一签的多年延续性项目,因未及时续签合同导致
产生空档期的;
2 未按规定公开政府采购意向;
3 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或答
疑会;
4 未及时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;
5 未及时支付中标(成交)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款项;
6 未及时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或未及时支
付委托代理服务费;
7 未按照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财库〔2021〕
22 号)规定建立采购需求管理内控制度、开展采购需求调查和
审查工作;
8 未及时、准确做好信息公开,长沙市政府采购网及湖
南省政府采购网公开信息不一致;
9 质疑事项调查过程中,泄露下列事项:领取采购文件
的供应商名单;评审专家及评审的有关情况(依法已公布的除
外);公告之前的中标(成交)结果;未中标(成交)供应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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的报价明细;其他供应商的投标(响应)文件;其他可能影响
采购结果公平、公正的事项;商业秘密;
10 未按规定完成政府采购合同的融资确权;
11 其他经财政部门认定的违规行为。
2.违法、违规情形的处理
(1)采购人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,经监督管理部门
发现或通过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投诉、举报、情况反映,存在
违法、违规情形经查属实的,分别按政府采购项目违法或违规
情形予以登记。同一项目同一采购活动环节多处存在违规情形
的,只登记违规情形 1 次(见附件 2),由财政部门发出违规告
知函。
(2)采购人存在违法情形的,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
进行处理,包括但不限于责令限期改正,给予警告、罚款等行
政处罚,移交采购人上级预算主管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给予行
政处分、党纪处分,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给他人造成
损失的,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。
(3)采购人存在违规情形累计达 3 次的,由财政部门采取
约谈警诫、限期整改、通报等方式责令限期整改,并视情况向
有关部门通报。